<%@LANGUAGE="VBSCRIPT" CODEPAGE="936"%> 农村社区的管理民主(续三)
 


    村促会新闻

 
农村社区的管理民主(续三)
    ——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路 明




 

  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法律问题,也有操作层面的问题。
 1、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政策还需要再完善。一是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佳。按照《组织法》和各省《选举办法》规定: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。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,担任选举委员会负责人,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,抓好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,尤其要抓好村选举办法的制订、宣传和落实。但在实践中有的村就不尽人意。一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在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发挥不佳;个别村党支部处于瘫痪状态,有的甚至推卸责任不愿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,放弃了党组织的领导权;少数村党支部班子在群众中威信差,没有被推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。由于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能正常发挥,影响村委会选举。二是“贿选”行为认定较难。民政部《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》中,有关贿选区分标准:“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、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,它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不同,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、翻修学校等,不属于贿选;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、公共事业,不属于贿选;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,以表示施政决心,也不属于贿选;同时还要区别正常的礼尚往来”。“买卖选票是贿选”,但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借口或委托亲属朋友出面请客吃饭、送烟送酒、送煤气票、色拉油、购物劵等算不算贿选?《组织法》对查处的职能部门规定不够明确,民政部门查处这些问题,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手段。三是司法部门怕介入。不少地方发生了群体性围攻事件。出现砸毁票箱,撕毁选票;围堵乡镇干部,拦截警车;砸村委会办公室现象。《村委会组织法》规定,对选举中的暴力行为,轻微的,由乡、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但当地公安机关不敢介入,并拿出公安部《关于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治安问题的通知》(公通字[1999]47号):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农村派出所要慎用和善用警力,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。因此对此类行为都不敢处理,导致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出现无序状态。四是候选人资格难以把握。一个市在村民“直选”中,通过选票上的“另选他人”途径,将缓刑人员选为村委会主任。出现这类情况如何处理?
 2、操作层面上,部分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指导不力,方法简单,随意简化程序,违规操作。有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,造成工作失误。村民选举中出现了“一人多投”、“唱票计票有误”、“秘密写票处管理不严”、“委托投票出错”、“选票认定随意性”、“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”等现象,造成上访,要求重新选举、重新验票。选票认定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,“海选”、“自荐海选”选票都需要选民填写姓名,村民文化程度低,出现选票上的名字“音同字不同”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公平、公正地决定一张选票是否有效,既保障选举人意志,又要减少和避免废票,有利于选举成功?
   四、对策和建议
  (一)认真贯彻实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
  1、明确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。《组织法》规定: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,发挥领导核心作用,依照宪法和法律,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”。但是由于《组织法》对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没有具体的规定,出现一些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不愿管、不敢管,不会管的问题。因此,在修改《组织法》时,应明确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具体职责,使村委会换届选举既能体现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,又能充分发挥民主,严格依法办事。要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的建设,培养一支好的农村党支部干部队伍,选举之前,党组织要按照好班子、好队伍、好机制、好业绩、好反映的目标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。要把村委会换届选举与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,组织培养的候选人,多为群众服务,为农民群众做好事实事,赢得村民的信任。选举期间,村党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都应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谈话。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,实行两个职务“一肩挑”。
  2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,增强可操作性。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,征求和收集基层意见和建议,完善《村委会组织法》,制定详细和可 操作的地方性法规。对贿选、干扰、阻挠、拒选、破坏选举等行为认定和处罚;对外出务工、经商、迁移村民的选民资格的认定;对违法人员参加选举问题的处理;对候选人资格的确定等等方面,都要从法律或实施细则上加以明确。对贿选和破坏选举的案件查处,公安司法机关要介入。
  3、进一步规范选举中的操作程序。如:(1)正式候选人确定后,村民选举委员会除向村民正式公告外,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利用广播和黑板报、召开选民会议或将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发给选民,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特长及优缺点等。(2)在选举大会上候选人要发表竞选演说,让候选人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才干,公开发布自己上任后的打算,便于选民全面、直观地了解和认识,以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,提高选举工作质量。(3)发放选票时要把选民证与选民登记册核对一致后签名登记,因为发放选票是选举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。过细的工作可以防范“一人多投”现象的产生。  (4)严格按规定设立秘密划票室,确保村民完全充分独自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,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。
  4、加强监督,保持村级民主政治持久活力。为防止违法腐败行为发生,保证选举质量,在选举期间,应加大监督手段,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要组织有较高法律知识,较强执法水平,具有丰富选举工作经验的专家、学者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选举工作督查组,深入乡镇,对村委会选举进行实地督查指导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确保村委会选举依法顺利实施。要通过乡镇指导机构的行政监督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监督、候选人的相互监督、选民的自发监督、志愿者的专门监督,使村委会选举依照法律程序进行,按照法律法规办事,维护村民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,防止和打击干扰、破坏选举工作的情况发生。建立观察员制度,成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或由人大代表组成,每村派代表3人进行全程观察,观察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在每个选举阶段,每个选举程序上是否依法办事,有无违法和舞弊行为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,由乡镇指导机构出面协调纠正,保证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。
   (二)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管理民主工作的领导
  各级党委、人大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管理民主工作,切实加强领导。要广泛向农民群众宣传农村社区管理民主的目的、意义和方法,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社区管理民主的认识,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区管理的热情;各级党委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摆到重要议程,常抓不懈;各级人大要加强《村委会组织法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执法检查;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;农业部门和有关方面对农民合作组织加强指导,制定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实施办法;民政部门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各种社会公益型协会加强指导,对农民进行业务培训,并给予相应的资金和物质扶助。各类社会公益性协会在取得一定的经验后,要制定法律和法规加以规范;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牵头作用,支持和保证农村社区管理民主工作的顺利开展。各地对农村社区管理民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,及时交流;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及时反映,加以解决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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